申请人:闫某,女,1964年某月14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某某公寓。被申请人:韩某,男,1952年某月6日出生,汉族,**省**县某村村民,住该村。
申请人闫某对**市某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某月三十日(2007)某民初字第**52号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某区人民法院(2007)某民初字第**52号判决;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韩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判决认为“原告将款项汇给被告后,被告有将该款项汇给某公司的义务,而被告将原告16000元汇出后,致使该款项查无下落,且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将该款项汇给某公司及该公司的真实存在,其受托事务未完成”,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区检刑诉字(2008)第171号起诉书和**市某区人民法院(2008)某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中国将开放电信市场、“新加坡某通讯公司”在中国投资60亿元建立信号发射基地为招牌,以“吕玲”之名开设帐户,从**等地吸收申请人闫某、李某等会员资金达258000元。受害人不仅有申请人闫某,还有被申请人韩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通过其亲属退缴了部分赃款,被申请人韩某也在退款人名单中。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该刑事案件已经证实了“某通讯公司”和“吕玲”帐户的由来,申请人已将被申请人的16000元汇入某公司吕玲帐户,已经尽到了将该款项汇给某公司的委托义务,申请人的受托事务已经完成。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某
2008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