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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抵押无效观点被法院接受,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免受损失千万余元
[时间:2007-6-16]
 
-------某银行诉长沙市熔断器厂贷款纠纷案

案由:长沙市某国有商业银行因长沙市熔断器厂贷款陆百多万元未还,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壹千多万元,并要求追究因抵押房产及土地被某房产公司购买开发的连带责任。

应诉过程:刘江国律师受长沙市熔断器厂的委托,代理进行诉讼。受托后,刘律师认真分析案件,认为:此案属国有企业改制的贷款纠纷,在未改制前,企业借款抵押土地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根据《担保法》及有关国有划拨土地的政策规定,其划拨土地未经审批的抵押行为应属无效。一审判决并不支持刘江国律师的主张,经过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04 )长中民二终字第 1479 号判决认定,该贷款抵押无效。通过诉讼,维护了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法院终审裁判贷款抵押无效,使银行诉讼前申请冻结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沙熔断器厂房地产交易资金一千多万元得以解除。最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少损失达一千万元以上,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得以开发此土地,获利更达数千万之多。由于房产登记部门撤消登记,该银行又以行政诉讼告上法庭,法庭以市中级法院判决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诉讼败诉。 2005 年 4 月 5 日潇湘晨报对此有专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