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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服务质量诉讼,补偿损失 315 元(象征 3.15 维权)
[时间:04/06/2007]
 
——我国首例特快专递配套服务质量案以调解结案

2005 年 6 月 -7 月,刘江国律师与同事办理一案件时,从长沙发两封特快专递到湖南自治州。因湖南省 邮政部门在特快专递的服务过程中,出现一系列服务质量问题,特别是特快专递的查询电话 11185 告之客户的信息更是虚假。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了更好促进邮政部门这一公共服务窗口质量的提高,刘江国律师及同事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将湖南省邮政局,长沙市邮政局,湘西自治州邮政局告上法庭。庭审中,刘江国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了被告在对原告的特快专递的系列服务中出现人为错误,严重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举证及辩论,被告承认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双方达成和解。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下达( 2005 )雨民一初字第 204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 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局对本系统因当班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特快专递查询系统 11185 信息录入有误,给原告刘江国、刘小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工作带来不便一事,将对有关责任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之原告刘江国、刘小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 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局补偿原告刘江国、刘小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315 元;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局表示今后将进一步改进特快专递及相关服务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 原告刘江国、刘小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对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局的诚恳态度表示谅解,自愿放弃对被告长沙邮政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局,湖南邮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50 元,其他诉讼费 100 元,共计 150 元,由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局负担。

由于此案被媒体誉为我国首例特快专递系列服务质量诉讼案,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特别是被告补偿原告 315 元,更具有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意义。有湖南潇湘晨报 、 湖南卫视经视频道等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湖南红网、新浪网等媒体进行了转载。

(媒体详细报道文章见刘律师网媒体报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