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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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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2010-8-28 17: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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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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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68
:
学校欠员工工资10几个月
「2010-8-23 15:4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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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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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67
:
我该怎么办
「2010-8-19 21: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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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我是工商局下面一个所的所长,最近有人不断写信告工商局局长,此人最先是落了很多的人名字,属于联名;第二次告的时候,只落了我一个人名字,告的内容就和我所管辖区有关,这个人已经对我存在了诽谤,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让公安机关进入来查办此事,但我以什么理由,我手上什么证据都没有。请老师指点
NO.1564
:
咨询求助!
「2010-8-2 17: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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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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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国律师回复:
你好,合伙协议没有书面文字予以证明,你可以主张该15400元为借款,并要求老板返还。
NO.1556
:
土地补偿款继承问题
「2010-7-17 8:4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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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刺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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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国律师回复:
如果该土地的承包权确系为你父母所有,该补偿款应该是你父母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作为其子女应该和你兄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NO.1555
:
物业问题
「2010-7-13 20:5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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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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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国律师回复:
你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NO.1551
:
能否过户
「2010-5-28 17: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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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chuhan
你好,我和我老公由法院调解离婚,婚内单位福利分房一套,调解时我不知道单位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法官说单位福利房他们无权划分归谁,调解书中只写由我使用,并且之前交付房款归我所有。我到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时才得知单位已经办理下来,压在单位,暂不发放给个人。请问我拿着法院调解书能办理过户吗?我们在调解笔录中提到今后单位的福利房权利归我,调解笔录有法律效力吗?手续该如何办理?需要什么东西?如果对方不给我办过户我该怎么
刘江国律师回复:
调解笔录与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一致,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书中确实写明单位福利房的所有权归属你的话,你可以凭该调解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予配合你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调解书并未写明单位福利房的归属,你则只能就此房的所有权归属另行起诉。
NO.1550
:
搬迁赔偿
「2010-4-8 15: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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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
律师您好,政府因开矿要求当地住户搬迁,对非农业户口的住户有无相关赔偿政策?
刘江国律师回复:
通常拆迁人对搬迁人的拆迁补偿可采取三种形式:
(一)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二)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城镇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在拆迁补偿时,应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NO.1549
:
向部门经理请病假,后总经理反说我旷工解除我,仲裁庭
「2010-3-26 22: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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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亦
刘律师您好!
我因为生病向公司的部门经理请病假,当面向他递交了病****明,但之后公司总经理以我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损失,但公司说我没有请假是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的;仲裁庭也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我拿出了一份与部门经理对话的录音,录音中他说他有收到我的病****明并已递交给总经理,但仲裁庭说要那位部门经理出庭作证,证明那份录音内容是他说的才可以,我请那位部门经理为我作证,部门经理却说他不会为我作证的,叫我不要去找他。现在我也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证明我曾向部门经理递交过病****明,我可以怎么做呢?
刘江国律师回复:
仲裁委的要求没有道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录音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只要没有剪辑拼凑等虚假的情形,就应当作为证据采纳。当然,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声音鉴定,以确定真伪。
NO.1548
:
请教律师
「2009-12-27 16:5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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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lore
请教律师
依照常德市委,市政府常发(2000)3号文和常组(2001)9号文的规定,本人在2001年退休时就完全具备了套改公务员待遇的条件。可是组织上在集中办理时误将我遗漏,以后经本人无数次的申请,均以档案中没有任职依据为由,拒我于门外。其实关于我的任职文件在1993年发文时就已经向市工交工委和市委组织部呈报,只是无人查对。到2009年7 月经本人从市档案馆查到了原任职文件,有关部门才开始承认我属于“漏报”。既然是组织上漏报,一个延误了八年之久的遗留问题该会有结果了吧!?谁料组织部门竟然又以市委常委(2006)13号会议纪要为口实,拒不落实。
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政府部门,您是否愿意代理呢?或者请给我推荐一位?
谢谢.
联系电话,0736_7715377,1331962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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